中新社合肥12月3日電 (記者 成展鵬)記者3日在安徽合肥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當日下午,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污染環境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袁某等5名被告人因擅自生產,加工鍺、硒等化工產品室內裝潢,將含有毒物質的廢水直接排放到派河,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分別被判處三年零六個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住商檢察院公佈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來,合肥首例受理並以此罪名作出判決的環保刑事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4月開始,被告人袁某等5人合伙在肥西縣小廟鎮小廟工業園小蜀山路租賃廠房,開辦名為“安徽富迪金屬材辦公室出租料有限公司”的企業。5被告人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也未能辦到公司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擅自生產,加工鍺、硒等化工產品。在此過程中,產生含有毒物質鎘(一類污染物)的廢水。5被告人對廢水未進行有效處理,便向水體中排放流入派河。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袁某等5人違反國家規定,私自將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含有褐藻醣膠毒物質鎘的廢水向水體中排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計人民幣1657212元,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在共同犯罪中,不分主從,依據各被告人所在共同犯罪中的事實與情節予以處罰。遂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十萬元,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八萬元。
  宣判後,袁某等5人不服提出上訴,合肥中院二審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情趣用品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完)  (原標題:合肥首例污染環境案宣判 五名被告人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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